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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2
摘要3
关键字3
正文
一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3
二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5
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性质5
四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6
五、坚持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7
结语7
参考文献7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
一 、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 ,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除标明出处的内容外 ,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
二 、本论文中若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 ,本人自愿承担取消毕业论文成绩 、交回学历学位证书等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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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为重大的主题之一。世界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 ,环境保护不再是仅限于一个两个国家主权之间的事情。全球性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 。在对环境问题形成所起的作用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扮演者主次不同的角色。如果要让本来就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目前的全球性问题上承担和发达国家同样的义务 ,肯定是不公平的 ,必然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 ,它调解了国家之间的矛盾 ,促进各国都参与到全球环保事业当中 ,将不同国情 ,制度的国家团结成一个“求大同、存小异”合作的整体。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它不但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 ,更代表了环境争议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本文主要探讨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 、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还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定义的必要性。
关键字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一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 。但该原则的地位 、内容一直存有争议 。随着中国 、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气候大会中表现最为明显 ,备受关注的联合国第十九次气候变化大会雨2013年11月23日晚在波兰首都华沙落幕,会期比原计划拖延了一整天 。经过长达两周的艰难谈判和激烈争吵 ,特别是会议结束前最后48小时 ,各国代表挑灯夜战 ,最终就德班平台决议、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焦点议题签署了协议。
但是 ,由于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历史责任 ,在落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问题上没有诚信 ,导致政治互信缺失,加上个别发达国家的减排立场严重倒退,致使谈判数次陷入僵局 。会议最终经过妥协 ,达成了各方都不满意 、但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23日晚打破僵局达成协议后在华沙落下帷幕 。尽管大会成果不尽如人意,但中方表示,节能减排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无论谈判进展如何中国都将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对新华社记者说,本次会议主要取得三项成果:一是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基本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二是发达国家再次承认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就损失损害补偿机制问题达成初步协议 ,同意开启有关谈判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在已经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王曦教授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气候退化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金瑞林教授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 ,所有的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 ,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主要的责任 。对比归纳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共同的责任和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着眼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污染的关联性及环境治理的复杂性而提出的 。在此种初衷的影响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的减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起相应减排 、治污的义务而拒绝承担此种共同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不能因为自身发展压力大 、技术资金匮乏 、控制污染治理环境成本太高等原因来为自己不履行共同的责任进行抗辩。
而区别的责任恰恰是对共同的责任的一种补充 。它考虑到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因此相应的污染程度和治理污染的能力也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在其漫长的工业化进程中,从初期的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赤裸裸的掠夺,到近代各种能源物质的优先开采,其发展进程占尽了先机,耗费了大量的人类共同资源,也同时产生了众多影响全球环境的污染问题 。有数据统计 :“发达国家人口不足世界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却消耗世界80%的原料和产品 ,木材的90%以上被发达国家所消耗 ,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75% ,全球消费的有关破坏臭氧层的113万吨受控物质中 ,发达国家占86%,全球现有的危险废弃物产量,发达国家占世界总量的90%左右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地球整个的生态系统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 ,发展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小 ,加之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摆脱贫困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是其的第一要义。同时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资金技术匮乏,客观上也不具备彻底清除全球污染的实力。因此 ,区别责任强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更重的责任 。这也是“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实质正义的要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 ,其内容强调和突出了利益和责任的共同性 ,以及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区别 ,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萌芽;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次会议。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会议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 ,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这就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确立 。根据此原则 ,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 ,也未规定实施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五年后以议定书的附属形式设定了强制排放的限制 。1997年在日本京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举行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核心内容是:要求全球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 。可见《京都议定书》遵循了公约确立的原则,规定了全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 ,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的限制采用了双重标准 ,为遏制全球变暖发达国家应尽更多的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截止到2012年 ,2009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 ,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 。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由于在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如何坚持及怎样坚持产生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导致的 ;刚结束的2011年南非德班会议,虽然历经坎坷,但是最终坚持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议定书 ,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 ,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尽管这些会议都是在妥协中达成了各方不太满意的结果 ,但这也充分显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基已固 ,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坚持 。由以上的发展历程我们也可以看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亦步亦趋中成长了将近40年 。坚持此原则并将其贯彻实施不仅仅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全球生态环境系统对人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新规则的尝试 。尽管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分歧导致其实施困难重重,但是其意义是深远的 。
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性质从表面看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种差别责任 、不平等责任 ,对发达国家似乎有失公平。但从发达国家的发达史与全球环境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会发现这种责任恰恰维护了国际秩序中的公平和正义 ,是法理学中实质正义的体现,是对正义观的重大发展 。从国际环境问题的来源上来看,相关研究表明,当前的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过去150年间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所造成的,一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资源高消耗 、环境重污染的发展史,有数据显示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约80%是发达国家历史排放的结果 ,发达国家全球消费的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量占全球的86%,可见 ,现在地球环境的破坏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造成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还没有发展为习惯国际法 ,虽然发展中国家希望它成为国际法规则。正如国际法院的Schwebel法官在关于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案件的异议意见中所指出的 ,不能把我们已有的国际法与我们需要的国际法相混淆。。””37我国国内之所以有很多学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法律原则,可能也与这一原则在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和有关条约中的文字表述有关 。里约宣言由“前言(Preamble)和27个“原则”(Principle)组成,即除前言以外的每一段的标题都是“原则”(Principle) ,不能简单地把这里的“Principle”都理解成国际法中的适用于国际法各领域的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英语中的“Principle”显然与我们讲到国内法时使用的“原则”不能完全对应 ,另一明显的例子是IanBrownlie编写的著名的国际公法的教材的名字是“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 。”J ,将其翻译成“国际公法的原则” ,再与我国著名公法学家王铁崖所编的《国际法》教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章进行对比 ,可以发现明显的不同 。
四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首先 ,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强调法律实施的普遍性 ;实质正义着眼于法的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坚持法有差等的原则,对需要特别关怀的人可能给予特别的救济。发达国家在其长期的从自然索取资源和向大自然排放废弃物的过程中 ,赢得了自身的经济发展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 ,其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步晚 ,资金技术匮乏 ,治理环境的相应的配套设施也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 ,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国际环境法实质正义的要求 ,也体现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同时这种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对在环境保护范围内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972年 ,初步体现“区别责任”的积极意义的斯德哥尔摩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 ,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 ,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 。”“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 ,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既然宣言要求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 ,那么无疑不能强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和发达国家一样的环境保护标准和义务 ,由此可见“区别责任”的核心要求所在。该原则的立法实践顾及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 ,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国内有限的资金全面投入到发展之中,并利用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环境保护能力 ,同时更能抓紧时间 ,调整策略,作好未来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准备 。
最后 ,有利于发达国家有步骤的执行污染治理和技术资金援助计划。《京都议定书》等文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也在相应的文件中有所体现。这就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的较为笼统的责任义务转变为了相对明确的具体指标 。虽然各项指标的落实有待于国际社会进一步的磋商和考证 ,但仅从国际公约中已有所规定这一点出发 ,也利于发达国家明确具体责任,在履行义务时也有的放矢。
五 、坚持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于现实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 ,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承诺 。因此 ,在现阶段 ,发达国家的引导和帮助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 。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其在各个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所做的承诺 ,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首先应在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其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此外,发达国家还应当尽量帮助发展中国家及人民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环境保护组织的宣传帮助等手段从思想上帮助发展中
国家及人民树立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走“以环境恶化换取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发展的老路 。
增加各国在国际环境法方面的交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赢。各个国家之所以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彻底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自身的私益,那么,只有找到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双赢的局面的共同目标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寻求使双方立于双赢局面的共同目标。
结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目前缔结国际环境条约的基石,我国坚持拥护在国际气候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着它在实际适用中遇到的种种困境,今后在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时 ,要同时把握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以避免再次出现气候谈判那样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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