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 理的通知
豫政办 〔 2009〕 1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 补偿问题的通知》 (豫政文 〔 1993〕 152号 ) 授权由各省辖市政 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 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 , 没有及时调整更新 , 对 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被征地群 众的合法权益 , 避免土地补偿纠纷 , 加快项目建设 , 维护社会稳 定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 偿管理通知如下 :
一、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 整 。其中 , 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
二、现行补偿标准制定较早、 已不适合当前补偿实际的 , 要限期进行调整。对 2007年以前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 , 省辖 市要抓紧组织调查测算 , 于 2010年 6月 30日前调整完毕。 三 、明确调整时间 。各省辖市对补偿标准原则上 2到 3年调整 1次 。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
四、 各省辖市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 ,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 调查研究和测算 , 根据附着物种类变化情况 , 增加分类补偿标 准 , 完善补偿政策。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 , 原 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 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 、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准 , 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 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要建立征地费 用专户 , 由指定部门负责监管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 布收支情况 , 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 , 确保补偿 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 避免截留、 挪用 、 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