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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标 签】土地等级及年税额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函﹝2007﹞140号
【发文日期】2007-11-05
【实施时间】2007-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长春市 、白山市 、白城市、松原市、临江市、抚松县 、靖宇县、长白县 、前郭县、长岭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 ,除个别市 、县的建制镇、工矿区的年税额标准不符合《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外,其他市、县制定的标准符合政策规定 。经调整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长春市等10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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