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及交通影响评估
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为此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中环范围以内,即339省道-黄浦江路-312国道-江浦路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中环范围以外,中心城区范围以内区域;
三类区:市域除一类区 、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
第四条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表的规定 。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 、节能 、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分
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 、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 、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时,新增建筑面积应根据情况适当补充配建停车位。
第八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影剧院 、公园 、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特大型 、综合性建筑项目 、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 、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量 。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 、停车楼 、地面停
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新建剧院 、商业、展览馆 、体育场馆等人流 、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项目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
第十条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 。
第十一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
第十二条平行式 、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
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 、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 。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90%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 。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
第十九条为了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周边道路交通环
境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市域范围内新建 、改扩建的部分建设项目应在全过程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工作,交通影响评估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实施后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干扰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设主体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改善。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专业交通规划研究咨询单位(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交通规划咨询资质,掌握交通影响分析所必须的交通分析预测相关基础数据的咨询单位)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咨询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要求编制咨询报告书,并向昆山市规划局报审。
昆山市域范围内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为:
(一)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例如铁路客货场站 、公路客货场站 、客货运码头 、物流中心 、公共汽车停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 、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
(二)在城市快速路 、主干道和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四)各类大型市场 、体育场馆 、会议中心 、商业中心 、展览馆 、博物馆 、图书馆、影剧院 、公园等建设项目;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 、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 、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配建
停车位大于100个的建筑。
(六)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 、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地块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地块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主要交通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严禁在道路展宽段 、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分别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别情况可放宽至12-15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 、数量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进行交通分析,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申请,但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 、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 、《城市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执行,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 、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 、实用 。为了杜绝擅自停用 、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1年11月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06〕43号》文件同时废止 。
附表一住宅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商品房
低层
住宅
车位/户 2.0 2.0 2.0 1.2 1.2 1.0 144 m2以上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1.5 2.0 2.0 1.5 1.5 1.2 90m2-144m2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1.2 1.5 1.5 2.0 2.0 1.5 90m2以下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1.0 1.0 1.0 2.5 2.5 2.0
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 、
政策性租赁住房、
车位/户 1.0 1.0 0.8 2.5 2.5 2.0
集体宿舍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1 0.2 0.2 4.0 4.0 4.0
附表二办公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机关行政办公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2 1.2 1.0 3.5 3.0 3.0
其他办公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1.0 0.8 3.5 3.0 3.0
附表三商业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大型商业
(含大型超市 、大型商场 、餐饮娱乐、专业
市场和批发市场等)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2.0 2.0 4.5 4.5 4.0
一般商业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7 0.8 1.0 3.5 3.5 3.0
附表四酒店、宾馆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酒店 、宾馆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1.5 1.8 3.0 3.0
2.5
注:配套的餐饮 、娱乐 、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附表五医院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2 1.2 3.5 3.0 2.5 社区卫生防
疫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 1.0 1.2 3.5 3.0 2.5 独立门诊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2.0 2.0 3.5 3.0 2.5 附表六学校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小学 、幼儿园
机动车:车位/教工
非机动车:车位/师生
0.3 0.3 0.4 0.3 0.3 0.3
中学和中专
机动车:车位/教工
非机动车:车位/师生
0.4 0.4 0.5 0.5 0.5 0.5
职高和技校
机动车:车位/教工
非机动车:车位/师生
0.5 0.5 0.6 0.6 0.6 0.6
大专院校
机动车:车位/教工
非机动车:车位/师生
0.6 0.6 0.7 0.4 0.4 0.4
注: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
附表七工业类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0.4 0.4 3 3 3 仓库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0.4 0.4 1 1 1 研发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1.5 2.0 1 1 1
附表八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位
大巴
车位
无障碍
车位
住宅车位/10000㎡
建筑面积
—0.5 —
每100
车位设
置一个
宾馆车位/100客房每100客房设置1个,
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
客房,增设1个。
每100客房设置1.5个,
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
客房,增设1个。
0.5
办公车位/10000㎡
建筑面积
— 1.5
商业车位/10000㎡
建筑面积
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
1个;超过3个时,每增
加10000㎡增设1个;
每10000㎡建筑面积设3
个;超过9个时,每增
加15000㎡增设1个 。
1.5
餐饮娱乐车位/1000㎡建
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1000㎡建筑面积设置
2个;超过6个时,每增
加3000㎡增设1个
—
生产研发科研车位/10000㎡
建筑面积
— 1.5
一类区:—
二类区:0.5
三类区:1.5
医院车位/100个床
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1.5 —
独立
门诊
车位/诊室按需设救护车位0.25 —附表九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
车型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微型车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非机动车自行车 、助力车 1.0 三轮车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