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各监管单位 、集团公司各部室全体员工。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员工及各监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劳动合同签订 、变更 、解除的具体工作,劳动合同台帐的登记维护工作;负责指导 、检查集团公司各监管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年审工作 。
(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本着公正 、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员工工作表现,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年限的建议,部门设专(兼)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签订、续订、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集团公司各监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签订 、续订、变更的具体工作,劳动合同台帐的登记维护及劳动合同的保管工作,负责本单位年度劳动用工年审工作 。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及监管单位有权根据工作的需
要和员工具体情况,按照岗位工作的要求,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种)作出安排和变动,员工个人应自觉服从分配 。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为员工本人。集团公司员工依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章)后,劳动合同生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主发起人(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经上级任命的公司党、群组织负责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书》采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福利待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以上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任期的限制。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新进公司的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特殊引进人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至十年。
(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至十年 。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在本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
③公司特殊引进的管理或技术骨干 。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只能续签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
(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可签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固定期限合同持续期间,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必须在合同期满续签时,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应将所持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完好,续签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带至人力资源部与公司所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时续签或变更,之后各执一份 。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劳动用工
需要;
(二)公司因调整内部机构设臵,需要改变员工工作岗位的;
(三)员工根据本人条件 、技术素质或特长,要求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的;
以上情况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员工有泄露公司秘密或损害公司信用 、信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员工要求辞职时需提前三十日将辞职报告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离岗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程序
(一)员工本人需提前30天向用人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持辞职报告 、用人部门的员工工作交接通知单 、员工离职记录表到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二)公司辞退员工手续办理程序
1、正式员工辞退手续办理:
(1)各职能部室根据工作情况表现及相关制度规定辞退正式员工的,由各部室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面谈记录经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向工会提交议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解除劳动合同 。
(2)集团公司各监管单位辞退正式员工的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各部门上报的辞退材料,草拟议案,通过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辞退 。
(3)辞退必须告知本人,通知本人至所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切实联系不上本人的登报告知 。
2 、试用期员工辞退手续办理:
(1)各职能部室根据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提出辞退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各职能部室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辞退员工工作交接情况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手续。
(2)各监管单位试用期员工辞退的,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核用人部门上报的辞退材料,和本人面谈后,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手续 。如切实联系不上本人的,需登报告知。
(三)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按下列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公司按照以上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按照以上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章合同期内的工资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全部实行聘用上岗,按照所聘用的岗位类别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员工享受年休假、婚丧假 、探亲假 、产假等有关假期。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享有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保守公司秘密,具体见《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内,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按协议履行规定的服务期限,应赔偿公司所支付的相关培训费用,具体见《公司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